银行转账
  •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 31001504100050004074
  • 建行上海第四支行
  •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 16502505160006448
  •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
    邮局汇款
  • 陕西北路80号(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 200041
    现场捐赠
  • 上海市陕西北路80号(威海路口)第二工业大学内
  • +86-21-62326188
  • +86-21-62326188
  • 余瑾芳
  • office@shedf.org.cn

关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办法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国家批准的非盈利性公募基金会组织。为进一步做好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募集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扩大基金会的本金规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据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和市民,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友人本着自愿原则给予的捐赠。

二、捐赠可以用现金、汇款、支票、有价证券等,也可接受实物捐赠。

三、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友人捐赠的物资,海关依据有关捐赠规定给予免关税。

四、经有关部门同意,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的款额,允许在税前列支,按规定抵扣企业和个人所得税。

五、凡捐赠1万元以上的单位或1000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捐款1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1万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并推荐相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六、凡捐赠100万元以上者,可设立以单位名称或个人名字命名的专项基金,该基金的资助和使用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捐赠者将被邀请担任名誉理事,并提议为下届理事候选人;捐赠1000万元以上者,将被邀请担任名誉副理事长,并提议为下届副理事长候选人。

七、凡捐赠1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1万元以上的个人,将在“上海市尊师重教纪念碑”上镌刻其单位名称或个人名字。

八、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捐赠记录

展开更多

沪ICP备16048672号-1
沪公网安备 31010602001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