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办法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国家批准的非盈利性公募基金会组织。为进一步做好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的募集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扩大基金会的本金规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依据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和市民,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友人本着自愿原则给予的捐赠。
二、捐赠可以用现金、汇款、支票、有价证券等,也可接受实物捐赠。
三、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友人捐赠的物资,海关依据有关捐赠规定给予免关税。
四、经有关部门同意,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捐赠的款额,允许在税前列支,按规定抵扣企业和个人所得税。
五、凡捐赠1万元以上的单位或1000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捐款1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1万元以上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纪念品,并推荐相关新闻单位进行宣传报道。
六、凡捐赠100万元以上者,可设立以单位名称或个人名字命名的专项基金,该基金的资助和使用将尊重捐赠者的意愿;捐赠者将被邀请担任名誉理事,并提议为下届理事候选人;捐赠1000万元以上者,将被邀请担任名誉副理事长,并提议为下届副理事长候选人。
七、凡捐赠10万元以上的单位或1万元以上的个人,将在“上海市尊师重教纪念碑”上镌刻其单位名称或个人名字。
八、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