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关于印发《“曙光计划”管理办法》《“曙光计划”
项目验收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加强对“曙光计划”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项目申报、评审、结项验收等各项工作,市教委、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对《“曙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曙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15〕3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曙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曙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前已立项的“曙光计划”项目仍按照《“曙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曙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沪教委科〔2015〕31号)进行管理。
附件:1.“曙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2.“曙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 2022年2月28日
附件1
“曙光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高校中青年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本市高校创新能力,1995年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管理、共同实施上海高校中青年科研骨干资助计划,称“曙光计划”。“曙光计划”面向40岁以下高校中青年教师,通过科研项目支持,着力提升高校教师的科研水平和学术影响力。
- 第二条 “曙光计划”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出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支持科研项目和绩效奖励。
第二章 申 请
- 第三条 “曙光计划”项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 1. 恪守道德操守和科研诚信,有强烈的责任感和科学精神;
- 2. 有较好的科研基础、较强的科研能力、较大的科研发展潜力;
- 3. 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 4. 本市高校在编在岗教师;
- 5. 在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40周岁。
- 第四条 “曙光计划”项目分自然科学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两类。项目完成期限为24个月。
- 第五条 项目申请人按要求认真撰写申请书,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通过所在学校进行申请。
- 第六条 “曙光计划”项目实行以学校为单位限额申报。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所在学校应在校内“事前公告,事后公示”,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以公开遴选的方式进行择优选拔;认真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承诺在人员和条件上给予保障,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报送。
- 第八条 “曙光计划”的项目评审主要考察申请人的科研基础及发展潜力,评估申报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可行性。
- 第九条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根据申报情况和专业领域,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评审专家一般由5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原则上项目评审须由项目申请者本人进行陈述和答辩。
- 第十条 “曙光计划”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公布立项结果。
第四章 经费与管理
- 第十一条 “曙光计划”项目经费按年度拨付。经批准的“曙光计划”项目经费,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拨付至项目承担学校。给予获资助的项目负责人的一次性个人奖励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
- 第十二条 “曙光计划”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承担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根据项目需要,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确保研究工作按时完成。
- 第十三条 “曙光计划”日常管理工作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办公室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跟踪检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督促项目负责人按时完成研究工作,合理使用项目经费。
第五章 项目验收
-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正式批准的申请书中所规定的任务、指标、进度等开展研究工作,不得擅自降低预定目标、减少研究内容。
- 第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工作依据《“曙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执行。
- 第十六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确因无法继续实施,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总结报告一份,经学校同意后,报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后终止,并停止后续资助。对在项目研究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的,将予以撤销并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
- 第十七条 凡“曙光计划”取得的研究成果或其他文字资料报道,在交流、发表、出版时应注明该项目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曙光计划”资助字样,英文标注为:supported by the Shuguang Program of Shanghai Education Development Foundation and Shanghai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第六章 其他
- 第十八条 凡立项的“曙光计划”项目负责人称为“曙光学者”,为曙光学者联谊会的会员。
-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曙光计划”管理办法》(沪教委科〔2015〕31号)同时废止。此前立项的“曙光计划”项目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2
曙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曙光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曙光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特制定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 第二条 项目验收是“曙光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凡经批准立项的“曙光计划”项目,均应按本实施细则组织验收工作。
-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主要以批准后的“曙光计划”项目申请书所确定的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为依据。
-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和方式
-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 1.项目申请书承诺的各项研究内容以及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 2.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 3.项目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
- 第六条 项目验收采取专家组集中评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时间和程序
- 第七条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 第八条 验收专家组由相关学科领域的专家组成,一般为5-7人,由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共同推荐产生。
-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曙光计划”项目规定完成期限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及时督促项目负责人办理验收手续。
- 如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规定完成期限后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原则上可延期一年。
- 延期验收申请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 第十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资料:
- 1.项目申请书复印件1份;
- 2.项目总结报告及附件5份;
-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的流程:
- 1.项目负责人在完成全部任务后,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曙光计划”项目工作总结,提交成果附件等有关材料;
- 2.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全部项目验收材料,签署审查意见后,将项目验收材料统一整理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 3.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在收到验收材料后,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联合组织集中验收工作;
- 4.原则上项目验收须由项目负责人本人进行陈述和答辩;
- 5.项目验收工作完成后,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以书面形式公布验收结果。
第四章 项目验收评议及其应用
- 第十二条 验收评议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
- 按期完成项目申请书中规定的各项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材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
-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验收按照“不通过”处理:
- 1.未能完成项目申请书中规定的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或主要技术指标达不到要求;
- 2.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不真实;
- 3.擅自修改原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
- 4.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
- 如果验收“不通过”,项目负责人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申请第二次验收。如果第二次验收结果仍为“不通过”,项目负责人不再享有“曙光学者”称号,并停止后续资助。
- 学校项目验收情况将作为其下一年度申报限额调整的重要参考因素。
-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在按照预定研究计划勤勉开展科研工作的前提下,因不可预测、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可申请项目终止。
- 申请项目终止,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总结报告一份,经学校同意后,报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后终止,并停止后续资助,结余经费经审计后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 对在项目研究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成果存在严重政治问题的,将予以撤销项目并追回已拨付项目经费。
- 第十四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原《“曙光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
- (沪教委科〔2015〕31号)同时废止。此前立项的“曙光计划”项目按原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