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联盟计划——难题招标专项》管理办法

《联盟计划——难题招标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研力量强、科研设施全、科研成果多等优势,更好地实现产学研合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技术进步、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服务,由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会,成立相应工作班子共同实施《联盟计划-难题专项》活动(以下简称“联盟计划”)。
  • 第二条 凡在沪登记注册的不同经济所有制企业(重点是科促会会员单位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不支持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外合资及外资企业。凡不是科促会会员的资助企业,必须补办入会手续成为科促会会员后,才能接受资助),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条件,并有相应的研发资金均可申报。申报的项目应紧密围绕企业自主创新,以解决企业技术难题为主,结合调整产品结构,提高技术能级,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 第三条 凡具有较好的专业技术和实验设施的本市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并已取得优秀科研成果的团队,均可参加难题招标的接标。项目负责人须是在职在编的副教授(或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上海高校教师或科研人员。
  • 第四条 “联盟计划”每年资助项目的数量,将根据主办方的资金来源确定资助项目。对每个项目的资助资金,为招标方承诺提供给接标单位科研经费的20%,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资助资金来源于主办方筹措的资金及上海市有关区县科委或经委的配套资金。
  • 第五条 本着取之于社会,回报社会的原则,资助企业在难题得到解决并产生经济效益后,应主动自愿地向主办方捐赠资金,用于资助后来的难题招标单位,共同推动《联盟计划—难题招标专项》活动的持续进行。
  • 第六条 主办方将积极争取有关区县科委在信息、政策及资金等方面,对“联盟计划”的大力支持,并请他们参与难题招标项目的征集、对接、评审、跟踪、验收、总结及推广等工作。

第二章 第二章申报、接标、对接和评审

  • 第七条 申报企业必须统一填写《联盟计划-难题招标专项》项目登记表(简称招标书)。其中“单位简介”、“难题概述、招标内容及要达到的主要技术指标”、“难题解决后可实现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企业可提供给接标单位的科研经费”、“合作方式”等内容的填写,应真实、清晰。招标企业须同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等的复印件。
  • 第八条 接标单位须填写《联盟计划—难题招标专项》项目应标书(简称应标书),针对企业提出的“难题招标内容及要达到主要技术指标”等内容,提出解决难题的具体方案。
  • 第九条 主办方成立专家评审组,制定评审办法及《难题招标项目评审标准》,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必须具有高级职称。评审专家采取轮换制,原则上同一专家连续参加评审不超过三年。

第三章 工作顺序和时间节点

  • 第十条 工作顺序和时间节点:
  • 1、每年1月通过发布会、科促会网站、报刊、电视等形式,公开发布当年度“联盟计划”的有关信息,并从公布之日起开始征集难题招标项目。公开征集难题招标项目的截止时间为3月底。
  • 2、公开征集难题招标项目结束后,将汇总、整理好的难题招标项目交专家组进行初审。
  • 3、每年4月初,将初审后的难题招标项目,通过科促会网站、报刊、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发布,同时向本市高校科技处、相关科研院所,定向发布公开征集应标(接标)者。提交应标书的截止时间为4月30日。
  • 4、每年5月10日前后,组织申报难题的企业与难题项目的承接者,进行面对面的对接洽谈。
  • 5、每年5月20日前后组织专家,根据《难题招标项目评审标准》对“对接成功的项目”进行评审,并由主办方领导小组(由三个主办单位的主管领导、秘书长及主管人员组成)采取择优原则,并根据资金情况进行综合平衡,确定资助项目。
  • 6、每年6月低前召开大会宣布资助项目,对资助项目接标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颁发证书,并举行招标单位、接标单位和主办方共同签订合作协议的仪式。
  • 7、签约后,资助项目按照“合作协议”,由项目的招标与接标方共同组织实施,直至进行项目验收。

第四章 项目管理

  • 第十一条 “联盟计划”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会,共同与资助项目的招标、接标单位签署“联盟计划”合作协议书(简称合作协议)。
  • 第十二条 资助项目的招标、接标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友好协商,确定“联盟计划”项目取得科技成果或其他知识产权的归属权,并写入双方签订的合同书。
  • 第十三条 项目资助资金分为二批下达:企业在合作协议正式签订,并支付应承担的50%项目经费后,主办方(含有关区县科委,下同)下达应承担资助经费的50%;企业在项目按计划验收合格,并支付应承担项目经费的50%余额后,主办方再下达应承担资助经费的50%余额。
  • 第十四条 企业承担的研发资金,须根据合同要求按时划拨到研发单位。研发单位收到企业的研发资金和主办方的 资助资金后,需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
  • 第十五条 对不遵守“合作协议”,不能按时、按量支付科研经费或不积极配合接标单位解决招标难题的企业;对不遵守“合作协议”,不积极认真为招标单位解决难题、不按时间节点或故意拖延解决问题的时间,而拖延验收时间的应标单位,主办方在提醒催促无效时,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有权追究违约方的责任。

第五章 项目跟踪和验收

  • 第十六条 招接标单位应将“联盟计划”资助项目的实施进度情况,定期(半年一次)通报主办方。主办方将根据“难题招标项目跟踪服务办法”,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适时召开企业和高校、科研院所等参加的情况交流会,组织对资助项目单位进行调研。
  • 第十七条 当完成“联盟计划”资助项目的既定目标,并得到招标单位的同意后,招标、接标单位应及时向主办方提交“难题招标项目总结报告”(简称总结报告)、“验收项目案例”,及“项目验收申请书”等。经主办方同意后,由主办方或项目方按“验收标准”及程序,组织验收。主办方将根据情况派员主持或参加验收会。
  • 第十八条 验收完毕后,招标、接标单位将“总结报告”、“项目验收工作案例总结”等相关资料(一式五份),送两份给主办方存档;并根据各区县科委的要求,送交相关资料。另两份分别由招标、接标单位各保存一份。

  • 上海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
  • 上海市教育发展基金会
  • 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会
  • 2012年1月